前几天,在北京一所大学里出现学生当众砍杀教授事件。事隔几天,南方的深圳出了高官公共场所暴力性侵幼童,气焰嚣张。刚刚又看到消息,说北京西城区法院的院长,因贪贿被判极刑。事件的经过,都是众所周知的,没有必要再赘述。 我在想这几件事有什么联系性。前两件事,都出于性。虽说性学家说, 科学的性观,就应该看作是上厕所一样的生理人权,看来并不能说服所有的人。那个穿红花格裤子的地中海式的文化精英,所讲授的正好是“法律”,就把第三件事件,西城区法院的事,也隐隐的联系在一起。 我在地中海边缘的小国生活二十多年,政界文化界的名人也看到过不少,还没有见过穿花格裤,戴鸭舌帽的。可见教授从形象包装上,就在欺负没有来过地中海岸边的人。那个学生,如果不是有什么实际的, 他自己或者他所关心的人受到难以容忍的欺辱的证据,怎么会下杀手。可是,为什么不诉之于法律呢,又是学法律专业的学生? 现在,跳跃到深圳所出现的另一件事,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挑战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,竟然还敢如此狂妄地当众叫嚣,“你知道我是谁吗?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,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,敢跟我斗,看我怎么收拾你们!”, “我就是干了,怎么样?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。我给钱嘛!”,“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”。不禁令人惊愕之余,想到,在不公众的场合,这样的人究竟能混账到什么地步。他又哪里获得的这样大的胆魄,向全社会挑衅。看到他的职务中,就有纪律检查委员的头衔,看到的照片中,就有“文明”字眼的奖状,不知道这究竟是讽刺还是谬误。 我们不禁要问,你犯法,施暴于幼童,与知道你“是谁”有什么关系,与你的“级别”有什么关系,与你有“多少钱”有什么关系,难道,因为你的身份,级别,有钱,就有了欺辱施暴于幼童的权利? 那一则法院院长受贿被判死刑的消息,给了我们一点启发,原来有受贿的法官,那么钱就可以左右判决的公正,那么那个穷学生就不容易伸张他的委屈和耻辱,那么这个有钱有权的高官,就可以有恃无恐。这之间显然是有关系的。 能发展到这样的地步,肯定是社会道德秩序和法律制度在什么环节出 了问题,我们如果不思索出有效的办法,问题肯定还会发生。出了事件,一个一个的解决,是一种办法,找到措施,防止事件的发生,才是更有效的方案。 从网上的讨论看,社会舆论是公正的,明智的,网络公民是主张建立有公德的社会秩序的,又不乏人才。 因此,建议设立“网络法庭”的网站,以网络民主形式,揭露, 寻证,起诉,并辅助实际公安和法庭,通过法律手段,净肃社会。天理如明镜,法网无疏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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